宋律师,杭州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对于程度的判定,和卫生部做出了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
完全: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或;次要;抑或;轻微;,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程度问题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1、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2、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
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法医由于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因此其作出的医疗过失鉴定,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
3、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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