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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医疗事故责任全责认定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3日 来源: 杭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qxbnii.com/

 宋律师,杭州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的事故,一旦发生一般来说都会严重损害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我国侵权法中就规定了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那么具体有哪些归责原则呢这些原则又有什么特征呢,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的相关知识。

  一、医疗损害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

  3、医疗损害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损害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的形态是替代和不真正连带。替代又称为间接、转承、延伸,是指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的侵权形态。替代的最基本特征是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医疗损害就是典型的替代,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的形态是不真正连带。在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承担产品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二、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1、过错原则。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这是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

  三、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人身损害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医疗事故损害适用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而医疗人身损害则适用与、相关规定。前者主要是从医疗行政层面来处理,后者主要从民事侵权层面来处理。

  其次是二者的鉴定机构也不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应该是各地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医疗人身损害的鉴定则比较宽泛,可以选择一般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赔偿项目与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这也导致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医疗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因此,患方在选择诉因的时候,对两者区别有所了解也影响到后续的赔偿数额。

  第四、两者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区别。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医疗事故与医疗人身损害二者间有所区别。医疗事故由权威的医学会负责鉴定,由于鉴定不计入诉讼时间,有的鉴定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以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之日起计算。而一般的医疗人身损害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要结合多种情况认定,花的时间相对较短。

  医疗事故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希望所有医生在实践操作中都能秉承医者仁心,对病人负责。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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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全责认定是怎样的

  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学习先进的医疗技术配合先进的医疗设备之后,就可以更好的救人生命了,但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医疗事故其实是很常见的,那到底是谁的呢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医疗事故全责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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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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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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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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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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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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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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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疗事故全责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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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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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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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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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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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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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或者意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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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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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事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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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医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法人的一部分来为患者服务,即某一个体的行为与法人内部其他个体的行为构成一整体为患者服务,所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法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应视为法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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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不能将医疗事故简单地理解成医疗与事故的简单相加,即认为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作为一整体来体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它是一法律意义的概念,所以对它下定义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我们将医疗事故严格限定在因过失引起的医疗事件。而排除了因医疗单位故意引起的医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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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不仅指某一行为的结果,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所以医疗事故可能发生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该过程之后。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发生于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发生于该过程中,但结果可能发生于该过程之外,而医疗事故是由行为和结果共同构成的,因此,笔者使用;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加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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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事故是否要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应当以发生严重不良后果为条件。其中理由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明,在此就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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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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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为您整理了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其实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对于医疗设备多检查,对于医生多细心。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全责认定是怎样的以及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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