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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罪主体

添加时间:2022年9月8日 来源: 杭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qxbnii.com/

  宋律师,杭州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

  的正式实施,是否必然引起的自动废止,不能简单断言。不过,我认为,条例是否自动废止并非当前的关键问题,而如何确定法律的适用效力,及时消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法的冲突,才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首要问题。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的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的详细内容吧。

  一、医疗事故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对急、危、重病员, 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 或不负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诊治工作中, 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护理工作中, 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助产中, 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用药过程中, 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 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 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检验、放射、 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 发错血、拍错片等。

  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 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医院领导、行政、 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 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 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医疗事故认定的相关知识呢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医疗事故罪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会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接下来将为您介绍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的行为

  严重不负,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三、医疗事故罪主体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两罪的主体区分并非难事。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但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及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发生严重后果,是定医疗事故罪,还是定非法行医罪,不是没有争议。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要求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包括虽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行医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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