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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基本特征 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4日 来源: 杭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qxbnii.com/

 宋律师,杭州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损害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

  3、医疗损害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损害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的形态是替代和不真正连带。替代又称为间接、转承、延伸,是指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的侵权形态。替代的最基本特征是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医疗损害就是典型的替代,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的形态是不真正连带。在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承担产品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1、过错原则。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这是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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